推動股東會通訊投票尚待努力
為了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的議決,去年公司法修正新增了第177條之1和第177條之2,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得以書面或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方式行使。但這個被視為股東行動主義具體實現的通訊投票制,今年陸續舉行股東會的一千多家上市櫃公司中,居然沒有任何一家願意採用。
當初公司法開放通訊投票制度的原因,是為了解決遠距離股東或多家公司同一天召開股東會,造成股東無法親自到股東會現場的問題,因此讓股東不必實際出席,也能夠了解公司現況,並且能夠以網際網路、電話或郵寄等方式行使股東的權利,發揮股東會實質的功能。但是這項保障股東權利的措施並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因此只能由各公司自行決定是否採用。
到目前為止,唯一使用過通訊投票制度的,只有台灣總合股務公司,主要原因是該公司已經研發出通訊投票系統,且該公司正在招攬上市櫃公司加入該公司的通訊投票系統。
對於各家公司採用通訊投票不甚踴躍的情況,金管會官員表示正在了解原因當中,並且將透過台灣總合股務公司積極推廣。股務代理機構則表示,今年只要有董監事改選或有重要選舉議案的公司、股權不集中的公司、獲利或股利分派不符合股東期待的公司,都不願意採用通訊投票制度,因為投票的結果難以掌握,因此這些公司寧願以透過徵求委託書的方式,來掌握股東會順利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