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4
個人海外所得 明年起課稅 在台外商 境內所得可扣除成本申請退稅
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個人海外所得將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最低稅負,凡個人海外所得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所得額逾600萬部分,須繳納20%稅額。因此,海外薪資所得、股利所得、台灣OBU存款利息所得、境外證券投資收益等合計逾100萬者,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繳納最低稅負。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自95年1月1日施行,將所得稅法規定之境內外應稅免稅所得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規定海外所得、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之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非現金贈與、員工分紅配股等,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後,逾600萬部分需繳納20%之基本稅額,其中海外所得依法令延至99年施行。
雖最低稅負制係為落實租稅公平而設,惟海外基金業者表示,境內外基金本質相似,境外基金獲利卻須納入最低稅負制,有違公平競爭,亦不利於台灣發展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此外,雖適用最低稅負制者僅為少數,但仍擔心引發基金贖回潮,是以希望延後實施或將境外基金排除在最低稅負制外。國內業者則表示,許多海外投顧在國內所管理之資產均達數百億美元,在國內卻只設置辦事處,不僅人員精簡,亦僅在國外納稅,對於創造就業機會及稅收均無助益,境外基金投資獲利納入最低稅負制後,海外基金公司將認真耕耘台灣市場,亦有助於促進國內外基金公司之良性競爭。
除個人境外所得之課稅消息外,財政部日前訂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放寬總機構在國外且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之外商機構(下稱外商機構)之境內外所得認定。過去外商機構在台提供服務之收入均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一律扣繳20%稅款,未來將允許以境內外服務之相對貢獻程度核實計算在國內之營業利潤,只就境內之所得課稅,亦准許外商機構就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等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自取得收入日起5年內,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