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4

刑法易服社會勞動新制9月1日施行

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41條修正案,觸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如被判刑6個月以下,即使不得易科罰金,亦可於檢察官同意下易服社會勞動,此項新制於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修正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第3項規定:「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亦即,犯最重本刑在5年以上,但獲判6個月以下之被告,原不得易科罰金,如果沒有獲得緩刑,勢必要入監服刑,但在社會勞動制度上路以後,這些獲判輕刑的犯罪者都將有機會獲得免入監服刑的機會,並以易服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

法務部長王清峰將此項新制喻為「社會替代獄」,強調新制不僅可紓解國家財政負擔,勞動者回饋社會的同時也可維持既有生活。法務部矯正司長吳憲璋則表示,目前全台受刑人有6萬3994人,已經超收9070人,超收率為16.51%,其中又以都會區的桃園監獄(超收60%)、台北監獄(超收41%)、基隆監獄(超收53%)最為嚴重,希望社會勞動制度上路後,能夠減緩各監所人滿為患的窘境,同時降低監所值勤人員負擔、提高收容人生活品質。

法務部根據各地檢署初步統計,9月第1周每天約有8百名至上千名獲輕判的被告,可以藉由社會勞動代替入監服刑或罰金;莫拉克災區的各地檢署並已規畫,讓這些被告投入災區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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