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1

溢繳稅款退稅不受5年期限限制

桃園縣大溪鎮埔頂重劃區公共設施用地介壽路段,部分劃為公共設施,但卻仍然向地主開徵地價稅,不少地主因此被多收了13年地價稅,惟礙於當時法令只能退回5年稅款,因此在97年初只核退92年至96年間溢繳稅款,總計1,316筆,金額615,190元。惟今年初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後,經重新清查大溪鎮埔頂重劃區,總計有2,464筆退稅,金額1,619,836元,加上利息,合計2,029,496元,是桃園縣最大宗的退稅案件,且佔全國案件數15%,具指標性作用。

立法院於今年1月6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修正舊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為「針對政府機關錯誤,導致納稅人溢繳稅款時,納稅人可拿回所有退稅款,不受五年限制」,亦即退還的稅額「沒有期限」,並追溯所有未確定案件皆可適用。此條款被喻為「陳長文條款」,係因登記在其妻子名下的自用房屋,竟被稅捐機關以營業用途課徵房屋稅,15年來長期溢課房屋稅達17萬,陳長文因而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稅捐稽徵法等規定,判決陳長文敗訴,惟自此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妥當性即引起各界關注。

財政部初估,此項條文修正後,約有16,400多件可獲退稅2.7億元,每件平均可退稅16,400多元,絕大部分為地方稅的房屋稅或地價稅,財政部並要求應於2年內清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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