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8
行政院院會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收費窗口、計費方式和費率統一處理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自民國(下同)86年公佈施行迄今,實務上仍存有許多須立法解決之問題。經多次討論協商,行政院院會於98年9月17日上午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主要係參酌日本、德國、加拿大等國之立法例,著重著作權集體管理之本質。
該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有:將「著作權仲介」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將主管機關修正為經濟部,並由著作權專責機關辦理相關業務;增訂集管團體設立之條件;增訂集管團體使用報酬率訂定之參考因素及「暫付款」制度;增訂二個以上之集管團體得設立聯合之收費窗口;修正利用人與集管團體已簽訂之授權契約,於授權契約期間內會員退會後利用人不須再另行支付使用報酬予該退會會員等。
其中,最引人注目及關心者,飯店、餐廳、卡拉OK業者等,均受此修正草案內容影響,若是日後業者公開播放音樂,將有仲介團體整合為單一窗口,除了收費窗口單一化,計費方式和費率也將統一處理。
經濟部表示,修訂新法後,可以有效解決多元著作權仲介團體,向利用人洽取授權所生的實務爭議。不過,也有一些業者表示,對於部分原本即須支付KTV版稅以取得公開播送權利之業者,影響似乎不大;而且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業者(如單純的美髮店、書店等)來說,播放音樂還要額外收費,有變相剝商家兩層皮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