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28
預售屋交易制度大更動,公設價格須載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於98年9月24日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該草案待主管機關公告後實施。
本草案中就預售屋交易制度進行大幅度更動,其中攸關消費者權益部分,包括:
1. 預售屋交易資訊揭露部分新增(1)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2)分別揭示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之價款;
2. 房屋面積誤差找補,改採「有誤差就找補」,取代原「房屋面積誤差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規定。範本原規定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以上,不能達契約預定之目的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修正為「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三者,消費者得解除契約;
3. 房屋價款標示部分,改採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等三部分須分開標示價格。原範本規定房屋每坪價格計算方式係以房屋總價除以房屋登記面積換算出每坪平均單價,本次修法,有鑑於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的構造成本、功能性及價值不盡相同,應各有不同之價格,故改採分開標示方式;
4.買方遲延利息降為每日「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配合中央銀行利率調整,本次修法將買方遲延利息由「萬分之五單利計算」修改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5.預售屋權利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轉讓免收手續費外,賣方收取之手續費應以本契約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一為上限。現行預售屋交易,消費者於預售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轉讓該預售屋時,業者往往向消費者收取房地總價款千分之五至十不等之手續費,本草案明訂於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約明該等手續費之上限。
除以上攸關消費者權益之制度變革外,本草案亦新增不動產經紀人員之責任,要求不動產經紀業務之公司仲介或代銷居間預售屋買賣,應由該公司指派經紀人員於買賣契約中簽章並為解說等事宜;簽約注意事項並規範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的銷售預售屋行為態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