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9
外資若炒匯,將可能被取消「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外資於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後,即得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依據同法第4條規定,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可以購買標的包括上市櫃、興櫃公司股票、台灣存託憑證(TDR)、基金受益憑證、各種債券、資產基礎證券和認購售權證等。
再者,為使外資匯入國內之資金仍得保有運用彈性,金管會允許外資部份資金可以投資一年期以下之流動性資產,如存款、附買回交易、短期票券等,但不能超過匯入資金的三成,以同時吸引外資進行投資,又不致於影響國內金融秩序。
然而,根據金管會統計,9月外資匯入金額約為70.66億美元(約新台幣2,270億元),為史上單月第四大匯入量,造成新台幣走勢節節高升。但外資買超台股,卻只有1,422億元,僅占匯入資金之六成,換言之,有近848億元(約四成)的資金並未投入股市。
因此,為避免外資有進行炒匯,或有其他擾亂國內金融市場秩序之行為,金管會近日將關切最清楚外資投資動向的保管銀行,針對外資匯入的資金是否有進行炒匯,或有其他違反證券期貨交易相關法令之行為進行調查,若經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將請證券交易所註銷其登記,而不得投資國內證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