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19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 放寬保護機構對董監訴訟門檻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業於今年四月2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五月20日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0980044212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施行。主管機關並已於八月底完成相關子法修正。
此次修正最重要部份乃增訂保護機構辦理業務,發現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得依規定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或監察人,俾得督促公司管理階層善盡忠實義務。(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由於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及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有關少數股東對董監的訴訟設有門檻限制,即必須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為請求,門檻過高以致於投資人保護中心難以彰顯保護機構之功能。另外,公司法第二百條亦規定,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者,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訴請法院裁判之。但依司法實務見解,本條適用應以股東會曾提出解任董事提案之事由,而未經股東會決議將其解任者為限。但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解任董事提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而董監又通常在股東會掌握多數決,不太可能提出解任案,則股東將無從訴請法院裁判解任不適任之董事。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此次修正後,未來保護機構發現董監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即得不受公司法限制,而有代表訴訟權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權,俾得充分督促公司管理階層善盡忠實義務,以達保護證券投資人權益之目的、發揮保護機構之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