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2

鼓勵學名藥研發 專利法擬免責

為與國際接軌,智慧局修正專利法草案,明定於國外藥廠專利藥品之專利權到期前,國內藥廠為順利向衛生署申請許可,於此期間中進行專利藥試驗研究可免責。

現行藥事法第40條之2第5項,針對新藥專利期間進行研究、教學或試驗,作為發展學名藥之準備,為專利權效力不及之事項,本次專利法同步修正,更進一步鼓勵學名藥的研發,並可望縮短學名藥上市時間,目前專利法該修正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

智慧局指出,當國際藥廠生產的藥品專利權尚未消滅前,國內藥廠是否可於人體進行試驗,過去曾發生爭議,甚至在法院進行訴訟。因此,針對學名藥與新藥施行試驗期間,侵權與否,智慧局於專利法增訂61條規範。

專利法新修正規定,國外藥廠專利藥到期前,國內藥廠為可在該專利權消滅後,順利向衛生署申請許可,在這段期間,國內藥廠進行試驗。且為協助政府推動臨床試驗產業,若台灣藥廠赴海外申請某家即將到期的專利藥上市前,先在國內從事試驗,同樣享有免責權利。

至於新藥同樣可享免責,若台灣某藥廠將A專利藥的成分,結合B成分,研發成新藥;在國外藥廠專利藥未消滅前,為有利台灣藥廠的新藥可盡快申請上市,新修正的專利法將明定允許可在期間進行試驗,且不會有侵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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