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23

證券交易法擬修正「發行人」定義

現行證券交易法僅對本國公司加以規範,而針對日益增加的跨國企業來台掛牌上市案件,該部只對本國公司加以規範的法規,顯然已無法因應可能衍生的金融監理問題。因此,在擬推動台灣資本市場國際化,以及強化金融監理改革之同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亦著手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相關條文並已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修正內容將包括重新界定證券交易法第5條「發行人」定義,以管理跨國上市與投資掛牌等之商業活動。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5條規定,關於「發行人」的定義,並無法涵蓋第一上市或第二上市公司(TDR上市),修正後則可包括所有募集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或個人,無論是國內或國外之法人或個人,如此一來,才能將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公司納入證券交易法之管轄範圍,以達成對於外國發行人進行金融監理之目的;另外,我國現行證券交易法第4條對公司的定義,侷限於在我國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跨國上市的法人機構並無法依此法管理,在開放跨國企業來台掛牌上市時,顯然不合現實市場情況,也不適合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發展的需要,因此在修正草案中,亦將予以刪除。

對於上述修改,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劉連煜表示,這是關鍵性的一項修改,因其主要將目前證券交易法採取的細則基礎(Rules-base)精神,改採原則基礎(Principles-base),相關修改也將與世界各國推動金融監理改革的潮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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