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30
金控持股子公司 擬升至50%
中信金投資南山人壽30%案,引發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認定爭議,金管會研議修法調整金融控股公司法關於「子公司」的定義,持股比率擬從現行25%提高到50%,避免已列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卻不具實質控制權等併購爭議。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規定,所謂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控制性持股之銀行、保險及證券商,而所謂「控制性持股」的定義則是,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而言。
這項規定實施多年來,衍生許多金控轉投資個案的爭議,包括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持股雖逾25%,但因董事未過半,未取得實質控制權,至今無法編列合併報表。另外,台新金併購彰銀案,雖台新金在彰銀的董事過半,可將彰銀列子公司,但因持股未逾25%,與股權相距不遠的第二大股東公股,策略思考不同,遲遲無法完成彰銀與台新銀的合併。
不久前中信金宣布將買下南山人壽30%股權案,更凸顯子公司定義爭議。
根據中信金與中策集團公布的合作內容,中信金將吃下南山30%,依現行規定,因持股逾25%,南山將列為中信金旗下子公司,但南山第一大股東是持股逾50%的中策,將來中信金在南山恐難掌控經營權。
銀行局長表示內部已在研究,委員會也曾提出相關建議。例如,金控法第56條規定,銀行、保險及證券子公司,未達主管機關規定的最低資本適足率,或業務、財務顯著惡化,金控公司應協助其回復正常營運。主管機關甚至可命令金控母公司在一定期間內,處分金控其他投資事業股份或資產,用來改善子公司財務狀況。金控對子公司如果沒有控制能力,又須對子公司負財務責任,風險太大,權責也不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