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實施噸位稅制,行政院院會於11月19日通過財政部草擬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自明年(99年度)起,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之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推計所得課稅之規定,該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依所得稅法修正草案中新增之第24條之4規定,自99年度起,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的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其海運業務收入得選擇以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標準如下:
各船舶淨噸位在1000噸以下者,每100淨噸位之每日所得額為新台幣57元;超過1000噸到1萬噸者,超過部分每100淨噸位之每日所得額為42元;超過1萬噸到2.5萬噸者,超過部分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27元;超過2.5萬噸者,超過部分每100淨噸位每日所得額為12元。
營利事業經營海運業務收入經選定採前述之噸位稅制後,應連續適用10年,不得變更。一旦選定,就不適用相關虧損扣除與其他法律關於租稅減免之規定。
對此,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噸位稅之實施將有助我國海運事業之發展。不過部分航運業者則認為,國內船舶大都以權宜輪為主,國輪相對較少,首先就沒有噸位稅的考量,且若船舶改掛國輪,因目前規定國輪須有一定比例之中華民國籍船員,而台灣現在船員供給短缺問題嚴重,改掛國輪也面臨困難。
另外,本次修正草案亦增訂反自有資本稀釋的「反避稅條款」,即自99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而該負債占業主權益之一定比率是否比照國際規範,訂為3比1,則授權財政部衡酌國情後定之。行政院希望透過此一條款,防杜跨國企業利用關係人債權融資負債規避租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