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4
金管會通過「保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草案以配合第40號公報發佈
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金管會委員會議12月3日通過「保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草案,適用所有保險業,未來保險業需提負債適足準備,也須對投資型保單提列準備金,預計2011年起保險業所將發佈的財務報表即須開始適用。
40號公報即是國際上正熱烈討論的IFRS4的第一階段,只是要保險業者進行保單契約分類,及進行負債適足性測試,由於第一階段只要求業者可依現行的假設進行現金流量測試,還沒有要求用所謂的公平價值去評估保單價值,所以壽險業者一般都表示,影響不大。IFRS4最大的影響還是在第二階段,即要對所有保單進行公平價值測試,屆時所有利差損等都可能被用嚴格的方式要求增提準備金,有學者指出,如果比照歐洲標準,目前整體壽險市場責任準備金約有8兆元或9兆元,平均還需要再提存10%至15%,約為8000~9000億元,將促使壽險業增資壓力變大。
而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40 號,2011年1月1日起保險業財報編製將適用之「保險業財務報告編制準則」,主要改變為資產負債表科目分類,將以保險業之主要營業活動為依據;損益表以淨額表達保險業主要營業活動之成果,如:保費收入及保險賠款與給付以自留額方式表達,各項負債準備提存與收回以淨變動數列示。
其他重要內容尚包含要將危險變動及重大事故準備金改提存在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科目要將不具裁量參與特性的金融商品,即所謂不分紅保單,依相關法令提存的準備列為「具金融商品性質的保險契約準備」。另外,財務報告編制將新增「再保險準備資產」科目,並就各項再保險資產納入減損評估之相關規範。
這項準則依法經過公告程序後,將正式發布,並擬於2011年起實行,此準則主要使保險業資訊揭露更為透明,對保戶和投資人影響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