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4
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 修法可易科罰金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62號,日前認為現行刑法第41條中,有關數罪併罰,而定應執行之刑期超過6個月者,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已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因此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近日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初審通過刑法修正草案。修法通過後數罪併罰的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罰超過六個月者,也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法務部表示,本次配合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所為的修正,包括刑法中數罪併罰執行的刑罰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應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併科之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此外,刑法施行法修正部分,則包含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經裁判確定處罰,未執行者,仍適用規定,並明定刑法修正條文及本次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