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8

違規逾期罰款 加罰減半

交通部近日完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修正案,預計99年1月適用,該修正案主要是調降逾期繳罰款的處罰金額,未來除酒醉駕車等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為外,其餘違規行為逾期繳交罰款最多僅加罰五成。

交通部表示,因有民眾反應逾期加重處罰負擔過重,因此本次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即特別針對逾期罰款金額作調整,過去逾期最多可加倍處罰,未來依違規情節不同,最多加重罰五成;但酒醉駕車等嚴重違規,為達到嚇阻作用,逾期加重罰金仍為加倍不調整。

以國道違規為例,逾期繳交罰款可從三千元罰鍰變為六千元,明年元月起最多僅能罰四千五百元,民眾可少繳一千五百元。預估新制將使每年上百萬逾期繳納罰款民眾受惠。

此外,未來若違規事項最高罰鍰在1200元以下,最多僅加重罰兩成,如機車違規行車可罰六百元到一千兩百元,以往罰款為六百元、逾期六十天以上罰一千兩百元,明年將改罰九百元。

若違規事項最高罰一千兩百到四千八百元,逾期將依天數級距加罰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最高加重罰三成,以行照逾期未依規定換照為例,現行逾期超過兩個月可從九百元罰鍰變成一千八百元,未來將調降為一千兩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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