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4
勞委會研擬修法,提高勞動基準法罰則
勞動基準法自民國73年實施以來,罰則部分從未提高。勞委會近來為加強遏止雇主之違法行為,已研擬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計畫因應社會經濟變遷,衡量當前工資與物價水準,提高勞動基準法之罰金、罰鍰數額,草案預計2個月內送審議。
依現行勞動基準法第5條規定,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者雇主依同法第75條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萬元(即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條文將罰金數額提高10倍,亦即雇主強制勞工從事勞動,最高可處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而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否則將可依同法第77條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萬元(即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新修正條文則將最高罰金數額提高為新臺幣60萬元。而雇主若有勞動基準法第79條所列行為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罰的金額也由新臺幣6千元至6萬元,提高為原本規定罰鍰的5倍,即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以藉此督促違法雇主改善勞動條件。
值得住意者,據勞委會統計過去1年發生最多的勞資爭議案件,即資遣費爭議及積欠工資,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不給資遣費最高僅罰新臺幣9萬元,修法後最高將重罰新臺幣45萬元;而雇主欠薪、不給加班費、超時工作、不給休假者,修法後罰則亦將提高到新臺幣2萬至20萬元不等。
勞委會3年前就曾規劃修法提高罰則,然並未完成修法程序,這次再次提案修法,勞委會副主委潘世偉表示「罰則加重可讓法令更加落實,雇主若守法也不用怕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