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04

企業存貨 將可用以抵押借款

為提升我國經商環境,金管會通過「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引進浮動標的物抵押制度,開放國內企業得以存貨等現有或將有之動產作為擔保品,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此項制度,將有助於國內廠商取得資金,滿足國內企業融資需求。

在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下,只有確定的動產始得作為抵押借款之標的,然而價值龐大的存貨,因具有流動性,可能隨時賣出或買入,無法適用動產擔保制度,導致國內廠商籌資不易。2009年世界銀行作經商環境評比時,即指出台灣動產擔保交易法制之不足,較日本、韓國、新加坡與中國等落後,故在「獲得貸款」一項,台灣排名第68。為增加企業之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決定修改動產擔保交易法。

金管會於98年12月10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引進國外的浮動擔保制度(floating lien),債務人或第三人得以其現在或將來所有,可特定種類、數量及所在地之動產為標的物設定動產抵押,抵押人應依契約約定使用、收益及讓與標的物,抵押權之效力及於處分標的物所得之款項、應收帳款等。

以家電業為例,企業進口或製造之家電產品存放於倉庫,隨時可能賣出,亦隨時可能進口或製造新的家電產品,存貨處於浮動狀態,在現行制度下無法用以抵押借款。未來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通過後,企業得與銀行約定,以存放於某倉庫之電視機存貨擔保借款,企業仍保有電視機存貨之處分權。電視機售予消費者後,抵押權效力不及於電視機,而是及於出售電視機所得之款項或應收帳款等,可兼顧消費者之利益,亦可保障貸款銀行之權益。

此外,修正草案亦規定抵押權人具有檢視標的物及查閱資金流程證明文件之權利,浮動標的物抵押制度於辦理確定登記後,成為普通擔保,應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出賣或拍賣標的物。而動產擔保交易之登記亦將統一登記平台,並於指定網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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