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8

大陸QDII 投資台灣地區證券限額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16日生效,18日起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QDII)將可投入台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月15日晚間發布「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限額」,除設定來台投資總額限制,且對特定類股亦設有投資限制,不是所有上市櫃股票都能獲得QDII資金挹注。

總額限制

全體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機構投資者)匯入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不得超過5億美元。

產業持股限額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業別

訂定目前已上市(櫃)公司

陸資投資公司比例上限

經濟部

公用天然氣事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經濟部直接投資事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交通部

民用航空運輸業

禁止投資

航空貨運承攬業

禁止投資

海運服務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8%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5%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證券期貨集中交易、結算業

禁止投資

內政部

保全業、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及不動產經紀業

禁止投資

國家通

訊傳播

委員會

廣播電視業

禁止投資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禁止投資

 

電信業

禁止投資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