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8

大陸QDII 投資台灣地區證券限額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16日生效,18日起大陸境內合格機構投資(QDII)將可投入台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月15日晚間發布「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限額」,除設定來台投資總額限制,且對特定類股亦設有投資限制,不是所有上市櫃股票都能獲得QDII資金挹注。

總額限制

全體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機構投資者)匯入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資金,不得超過5億美元。

產業持股限額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業別

訂定目前已上市(櫃)公司

陸資投資公司比例上限

經濟部

公用天然氣事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經濟部直接投資事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交通部

民用航空運輸業

禁止投資

航空貨運承攬業

禁止投資

海運服務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8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業

 

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5

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10

證券期貨集中交易、結算業

禁止投資

內政部

保全業、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及不動產經紀業

禁止投資

國家通

訊傳播

委員會

廣播電視業

禁止投資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禁止投資

 

電信業

禁止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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