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1

台灣券商參股大陸券商 淨值限制可望提高至40%

「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備忘錄」(下稱MOU)即將於2010年1月16日生效,根據該MOU第7點,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理機構同意對於證券期貨業經營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申請,相互徵求意見,並於核准後告知對方。

根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及期貨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下稱往來許可辦法)第9條至第11條規定,擬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期貨公司之台灣地區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商,除須符合往來許可辦法規定之資格限制外(例如:以證券商而言,該證券商之自有資本適足率須高於200%),其投資總金額均不得該等事業淨值20%。

隨著MOU簽訂,為強化、增進兩岸金融合作關係,金管會證期局長於日前表示,往來許可辦法處於研擬修改階段,MOU生效後,上開投資金額之淨值限制將自20%放寬至40%。

依目前台灣證券公司之現況統計,應有10多家證券商符合參股大陸地區證券投資事業資格。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