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18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

立法院於近期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第107條,取消兒童死亡給付喪葬費用的規定,改為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回保費,降低兒童淪為保險詐財受害的道德風險。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14歲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過去這項規定,兒童保險喪葬費用可高達新台幣200萬元,引發外界憂心父母因覬覦兒童死亡的喪葬費用而謀害兒童,因而有此次修法之研議,以避免「假喪葬給付之名,行死亡給付之實」。

修正條文將兒童保單給付年齡從14歲提高到15歲,並取消兒童死亡給付喪葬費用的規定,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 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此外,修正條文也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而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為新台幣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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