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股票借券交易之目的相當多元,市場上需求不斷,且收益不論指數漲跌皆屬穩定,故於台股受到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之際,參與借券市場儼然成為運用台股創造獲利之新方式。然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5條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出借人資格,以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政府資金、信託業等特定法人為限。故實務上自然人與一般法人欲將其所持有之股票出借時,通常以透過將股票交付信託之方式處理。
自然人雖得依上述方式達到出借股票之目的,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民國95年8月23日,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3988號表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不得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 5 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 16 條等規定,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故公開發行公司之董監等內部人,無論以任何方式,皆不得將其所持有之股票出借。
惟因金管會近期發現仍有業者規劃推出相關信託商品,以規避公司內部人無法辦理股票出借之限制,為明確杜絕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以信託方式作為規避法令的投資管道,金管會日前再以98年12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0980065932號函重申,公司董監事、經理人等內部人,即使將股票交付信託後,仍不得將股票辦理出借以賺取收益,敬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