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局擬定的修正草案中,將開放工業設計的部分設計、衍生設計、成組設計、電腦圖像等創作申請專利,擴大工業設計專利保護範圍。依現行專利法規定,受新式樣專利保護的創作,必須是「完整物品」的外觀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設計,若設計創作包含數個新穎特徵,但仿造品僅模仿其中的一部分特徵時,恐難受到保護,而有對設計創作保護不周之虞。智慧局參考日本、韓國及歐盟關於部分設計(partial design)的立法例,將部分設計納入得申請設計專利保護範圍, 則權利人於其部份設計受侵害時將可尋求救濟。惟部份設計應具備何等程度之創意、與部份設計近似而構成侵權之範圍如何界定,皆須審慎考量,以免對部份設計之保護反而遏阻了創造。
另外,由於資訊技術的發展,許多電子、通訊及家電產品的操作介面,由按鈕等物性操作,轉變至虛擬的圖形化介面,電腦形成圖像設計之保護因而日漸重要,故擬將電腦圖像(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亦納入設計專利的法定標的。
衍生設計之保護,係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以同一設計概念,發展出一系列近似的產品設計,或產品上市後,再依市場反應而改良出近似的設計。專利法修正後,可給予此等近似設計與原設計同等的保護效果。即每一個衍生設計都可單獨主張權利,也都具有同等的保護效果,且都有其各自的近似範圍,此與現行法專利法第124條「聯合新式樣專利權從屬於原新式樣專利權,不得單獨主張,且不及於近似範圍」之規定相異。
智慧局盼新式樣專利保護範圍之擴大,可給予發明人實質鼓勵,促進工業設計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