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8

併購禁裁員? 金管會爭修法

勞委會為保障勞工權益,計畫修訂勞基法第20條相關條文,明訂事業單位進行合併、分割、概括承受或讓與等情形時,除非經勞工同意,否則原有的勞動契約仍然有效,易言之,如果勞工不同意離職,或不同意接受更改的勞動契約,新雇主不能資遣勞工,也不能改變勞動條件。

由於現行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9條規定,金融機構合併、改組或轉讓時,其員工得享有之權益,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因此,本次勞基法第20條的修正案,將直接影響到包括銀行、保險及證券等金融相關事業,未來進行併購時不得資遣員工。

金管會對此則表態反對,認為勞基法該條修正對金融整併有很大的負面影響,不但會降低併購者的意願,且企業為了節省成本,仍可規避法令,例如:在合併之前,就先將員工解雇,或於合併後變更工作地點、性質、內容等,恐使勞資關係更不穩定,無法達成勞委會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

金管會目前打算雙管齊下,一方面向勞委會提出意見,另方面則加速推動金融機構合併法草案之三讀,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之內容,未來金融機構合併時,準用企併法而非勞基法,包括對於未留任員工,應發給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獲留任員工年資,也必須予以承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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