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15

保險法修正案增訂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規範

行政院院會於民國99年2月11日通過保險法修正案,增訂保險業大股東適格性規範,將來保險業大股東須符合一定標準,外界預料,包括南山人壽及大都會人壽等外商公司出售案,都將受影響。

根據行政院通過的保險法修正案,未來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持有保險公司股權達10%以上者須申報,持股15%以上者則須事先申請核准。修正案並明確定義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範圍,且參考銀行、金控作法,明訂不列入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之項目,例如因繼承取得、金融機構承受擔保品取得之股權等,均可不予計入。

除了新入主保險公司之大股東,須面臨大股東適格性之考驗外,目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逾10%之大股東,亦須於新法實施後半年內補申報,甚至將來於股權變動時,亦須通過大股東適格性關卡之審核。 保險法修正案另明定大股東適格性之審核重點,包括適格性、資金來源、持股目的及股票是否有質借等,且持股15%、25%、50%三級門檻,審核要件均不同,原則上大股東適格性之審核標準,隨著持股比率愈高,亦愈來愈嚴格。

此外,保險法修正案亦增訂違反申報規定之效果,亦即違反規定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經核准而持有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並須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限期內處分。且未主動申報者可處新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之罰鍰,而未依主管機關之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處分者,最高可處新台幣20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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