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1

標價事件 戴爾勝訴

98年6月間喧騰一時的戴爾電腦標價事件,其中有數名消費者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日前判決戴爾勝訴,不須出貨。

98年6月間,戴爾網站上將19吋的液晶螢幕價格由4500元誤載為500元,20吋誤載為999元,引發10小時內26000筆訂單大量搶訂,隨後又爆發第二次標錯價事件,造成消費者搶訂筆電近5萬台,事後戴爾均拒絕出貨。

部分消費者不滿戴爾拒絕出貨,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戴爾交付商品,其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其根據戴爾公司定型化契約「契約於Dell接受客戶訂單後始為成立」的規定,以及衡量戴爾與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上可能面對之交易風險等因素,認定戴爾在網站上標價展售商品的行為,屬於「要約之引誘」,消費者表示訂購並提供信用卡資訊的行為,才屬「要約」,須待戴爾進一步表示願出貨之後,戴爾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才算成立,本件戴爾公司既已明示拒絕出貨,契約尚未成立,戴爾公司即不須出貨,而判決戴爾公司勝訴。

針對法院判決,消保團體認為該判決對戴爾的過失忽略不計,只追究消費者是否知道標錯,風險分擔不合理,但也有民眾認為利用標錯價一窩蜂搶訂的行為本來就是錯誤觀念;行政院消保會表示尊重判決,消保會現在請經濟部針對網路交易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從制度面避免再發生類似糾紛;臺灣戴爾公司對此判決則表示無任何評論。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