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1

修正產業登陸負面表列、範圍鬆綁

經濟部於2010年2月10日於秉持「深耕台灣、連結全球」之基本政策下,並確保我國「技術領先、投資優先」之大原則下,開放部分對大陸投資之禁止類項目,並調整部分項目之禁止範圍及審查原則。

其中,由禁止類改為一般類之項目包括農業及製造業之部分項目;服務業中屬「金融中介業」之「銀行業」、「信託服務業」、「金融租賃業」、「創業投資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之一般業務」、「積體電路設計業」;基礎建設之「焚化爐」及「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

此外,晶圓、TFT-LCD面板及不動產投資業亦分別修正禁止範圍:

一、晶圓部分:

超過8吋之晶圓鑄造仍列為禁止範圍,惟參股、併購投資之大陸晶圓鑄造廠除外(製程技術須落後國內該公司2個世代以上,並須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另刪除半導體「封裝、測試」登陸之限制。

已核准投資之三座八吋晶圓廠,其製程技術得依瓦聖納協議調整,並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

二、TFT-LCD面板:

6代以上面板廠,超過或等同國內該公司已設面板廠之技術差距者,仍列為禁止範圍,並禁止併購、參股投資大陸面版廠。

赴大陸投資之六代以上面板廠,以核准投資三座為上限,其技術應落後臺灣該公司已設面板廠有一個世代以上之技術差距(已設面板廠:指建物完成且取得使用執照,設備裝機達可量產規模者),且經關鍵技術小組參照景氣、成本、產值、良率等因素考量審議、判斷。

三、不動產投資業:

審查原則以總量管制目標,每年赴大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億元,個案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

法人赴大陸投資不動產開發業,並須經營三年以上,且近三年至少二年有盈餘者,且須財務健全、流動比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除金融保險業外之其他行業,負債占總資產皆須在百分之七十以下,並須提出資金回流等對國內回饋之相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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