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1

金融服務法草案出爐 擬制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及投資移民優惠

研議多時的金融服務法草案,歷經多年研究並洽商各部會意見後,終於定案,於2月9日報行政院審查。草案中制定金融消費者爭議處理機制,並訂定銷售金融商品之行為規範,同時,為吸引國外資金來台,訂定投資移民優惠,使外國人來台投資達一定金額,可享有居留權甚至永久居留權,不以每年住滿183天為限。

在英國、日本等國家陸續進行金融改革後,近年來我國亦積極研議金融服務法之增訂,希望使金融法制更加周全。經過多年研究、數次修正並徵詢各相關部會意見後,日前金管會終於敲定草案內容,除訂定「肥貓」條款與「海豚」條款,使金融業薪酬及商品銷售人員獎金制度與風險結合,並考量未來風險外,並規範金融商品銷售與推介時應遵守之行為規範,例如應盡之說明義務等,違反說明義務者,金融服務業應負無過失賠償責任。草案中亦針對金額150萬元以下之金融消費爭議,增訂金融審判外紛爭解決制度,成立專責機構,以期迅速並有效解決紛爭。

此外,為吸引外國人來台投資,金融服務法草案中增定投資移民優惠,使外國人來台投資達一定金額者,可享有居留權甚至永久居留權,不受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等要求在台住滿183天之限制,至於投資門檻,草案中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金管會官員表示,未來可能參考新加坡、香港之標準,新加坡之投資門檻約為4600萬台幣。又草案中准許國內自然人到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戶,匯回在海外的資金,享受OBU的免利息所得稅優惠,以促使國人在海外的資金回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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