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08
開放證券商得受託、自行買賣紅籌股等有價證券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於2月25日公告,為提升證券商國內外業務競爭力、鼓勵證券商客戶回流,並考量證券業務開放之衡平性發展及投資人透過不同投資管道參與陸股標的之公平性,另基於臺港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已得相互掛牌,相同標的不應因掛牌地區不同而有所區別,爰以循序漸進方式,適度放寬現行證券商業務涉及相關陸股標的限制規定。此次開放措施如下:
1. 修正函令開放國內證券商得受託、自行買賣港澳地區證券市場發行之涉及陸股有價證券,包括:(1)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即紅籌指數)成分股公司所發行的有價證券。(2)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即紅籌股)。(3)港澳地區掛牌之全部以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經理之有價證券為成分股之ETF。
2. 開放證券商得以外國證券或指數(含前項紅籌指數、紅籌股及涉及陸股之ETF)為連結標的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配合前揭措施,並為進一步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並協助其業務國際化,及滿足投資人多元化交易需求,金管會並擬修正「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 開放發行人得以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外國證券或指數為連結標的發行國內認購(售)權證。
2. 增訂發行人發行上開認購(售)權證,應經中央銀行許可並依相關外匯管理規範辦理,且其履約給付限以現金結算方式為之。
3. 另配合修正有關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應具備之評等條件。
4. 參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外國證券交易巿場範圍及標的規範,修正發行人以外國證券、指數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