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5
廣電法條文修正/未來廣電釋照擬增拍賣制與招標制
行政院院會於民國(下同)99年3月18日通過「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廣播電視之釋照,除現行之評審制(廣電法第10條、第12條)外,又另外增加拍賣制及公開招標制等方式,以符合預算法規定並去除外界向來有關「黑箱作業」之爭議。
按預算法第94條於民國87年修正後規定:「配額、頻率及其他限量或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之方式為之,其收入歸屬於國庫」,使廣電法向來採取之評審制,具有不符預算法規及遭外界詬病為黑箱作業等之爭議,行政院院會在考量該等爭議並兼顧廣電事業為文化事業及人民表達思想言論之重要管道等因素後,除保留原來之評審制外,又增加拍賣制及公開招標制,且為避免過度以金錢衡量申請經營之業者,將造成財團壟斷而扼殺言論自由之惡果,又另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得在拍賣或公開招標時訂定個別之標額上限,若達該標額上限之業者有二家以上時,尚可採取抽籤方式決定。又,此一證照許可多元制,可能適用於第2梯次之單頻網電視(即:無線電視)之釋照、行動電視之釋照及第11梯次之廣播電視開放。
除釋照管道多元化外,本次廣電法修正重點尚有:一、將執照有效期間由現行之六年(第12條第1項)延長為九年。理由是NCC業務單位曾估算,廣播、電視設置成本約八至十二年即可回收且有盈餘,乃將執照有效期間由現行之六年延長為九年。二、將主管機關評鑑營運計畫之週期,由現行之二年延長為三年(第12條)。三、鑑於現行法就取得執照前之營運行為或擅自增設分台之行為並無處罰之依據,為增加管制之實效性,草案乃於第45-3條規定業者若有上開行為時,將處三萬至三十萬元之罰鍰,並立即停止營運;未停止營運者尚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籌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