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05

P2P軟體FOXY負責人違反著作權法擅自公開傳輸罪

P2P軟體FOXY共同開發之景昌資訊公司負責人李憲明,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9年3月19日判處違反著作權法擅自公開傳輸罪,處徒刑1年6月,景昌資訊科技公司(下稱景昌公司)亦被判處罰金70萬。此為著作權法93年9月1日增訂擅自公開傳輸罪以來的第一起有罪案例。

提供FOXY軟體下載的FOXY網站,是威信誠科技公司負責人楊朝雨(已歿)提供資金,景昌公司負責人李憲明負責經營,該P2P(點對點檔案分享)軟體因具有強制預設分享檔案功能,所有使用者不但可以下載別人電腦中的檔案,自己也會被強制成為提供檔案的傳輸平台。

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李憲明明知Foxy電腦程式設計具強制分享功能,且在安裝過程中,並未告知使用者此項功能,顯係利用不知情之Foxy電腦程式使用者將其所下載之電子檔案提供上傳分享予其他使用者,且其亦明知Foxy電腦程式並無防止或篩選使用者將未經授權之電子檔案分享予其他使用者之設計,其利用不知情之Foxy電腦程式使用者從事擅自公開傳輸之犯行,成立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公開傳輸罪及同法第87條第1 項第7 款而成立之同法第93條第4 款罪名,另被告李憲明為被告景昌公司之代表人,因其執行業務而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93條之罪,亦各應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 項之規定,對被告景昌公司各科同法第92條、第93條之罰金刑。惟本案尚未確定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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