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22
新修正的所得稅法 金融商品課稅方式將以「持有人」作為區分,區分為個人與企業投資人
根據民國(以下同)98年新修正的所得稅法,金融商品在「個人」課稅方面都採10%的分離課稅稅率。「企業」則全部併入營所稅計算,在明年(即100年)申報今年營所稅時適用。國稅局表示,調降後的新稅制,係符合國際潮流,可望降低稽徵成本、活絡市場、建構健全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並能提升金融市場的租稅公平性。此次調整稅率的金融商品包括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債(票)券附條件交易、以及結構性商品交易所得、債券等5項金融商品。新修正的所得稅法為兼顧公平與效率目標及金融商品課稅制度合理性、一致性及與國際接軌之特色,故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24條及第24條之1有關金融商品課稅規定,明定自99年1月1日起,各項金融商品課稅方式係以「持有人」作為區分,區分為個人及企業。「個人」投資者全部採取分離課稅,稅率一律10%,開始試用時點為99年1月1日起,個人投資人今年買賣金融商品時,在取得利息所得時,即開始全面採用新的稅率課稅。至於「企業」投資人,課徵方式是納入營所稅一併計算,在明年(即100年)申報營所稅時,企業投資人才會採取新的稅率方式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