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5

勞委會研擬安胎假 最快五月底上路

行政院勞委會於三月初表示,現正研擬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針對受雇婦女懷孕經醫生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得請假安胎休養之相關規定。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有鑒於許多婦女在懷孕期間必須請假安胎的需求,經與工業團體、商業團體、勞工團體代表、衛生署、專業醫學會等單位,就安胎休養請假之需要性及可行性研議後,認為對於經醫生診斷有安胎需求之女性受雇者,其請假休養雖未住院,宜併入住院病假處理,以符實際。未來未住院但在家安胎的女性勞工,只要提出醫師證明,即可比照住院請病假,僱主不得拒絕,合計兩年內最長可請1年安胎假。

現行「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如須請未住院之病假,1年最多合計只能請30天,且只有半薪;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2年內最多可請1年住院病假,超過30天的部分將無薪。依此,現行女性勞工安胎,如未住院,1年內最多只能請30天病假,對需長時間安胎休養者顯然不足。預計修正後,將可避免女性受僱者懷孕有流產之虞,因無假可請而退出勞動市場的情況。

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如未同意請假違反勞基法規定,將處以罰鍰;如果因而解僱勞工,並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禁止性別歧視之規定,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

勞工團體及學者批評,政府未提供安胎津貼及配套措施,勞工也怕被資遣,安胎假可能「看得到吃不到」。針對這點,勞委會指出,98年5月1日開始擴大育嬰留職停薪至所有受僱者及發放育嬰津貼時,各界亦有質疑,但實施近一年以來,經加強宣導,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自98年5月至同年12月底止,已達2萬6千餘人,核付金額17億2,400萬餘元;相較於91年3月至98年12月底止,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受惠者,共計4萬4,734人次,顯見此等措施對受僱者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確有幫助。

勞委會表示,安胎假最快於今年5月底上路,粗估將有300多萬女性勞工得以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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