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26
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正式邁入歷史
爭議多時的產業創新條例,經過朝野雙方多次溝通與交換意見,終於在2010年4月16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同時通過廢止促進展業升級條例,由產業創新條例銜接取代,繼續給予企業優惠。
本次產業創新條例之立法,主要著重於獎勵研發、創造就業、促進產業發展等目的,以提升台灣於國際上之競爭力,其中較受外界矚目之立法重點如下:
1. 創新研發租稅優惠:國內產業投資研發支出總額之15%,將可用於折抵當年度應繳營利所得稅額,但折抵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繳所得稅額之30%,以誘導企業增加研發支出,從事創新活動。
2. 中小企業增聘員工補助:為促進中小企業創新,改善人力結構,特別增定中小企業增補員工,政府得予以補助之規定。至於補助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經濟部會同勞委會另定之。
3. 產業園區之設置:為促進各類型產業之發展,增定中央、地方政府可選地設置產業園區,未來創新產業園區不再只有工業區,也包括醫療、文化創意、農業科技、環保科技等,都可以設置產業園區;然而,設置產業園區必要時得徵收、變更所需用地,引發外界淪為炒地皮工具之疑慮。因此,另外增設「防炒地皮條款」,即產業園區之用地中,規劃為產業用地部分不得低於60%,公共設施用地不得低於20%,社區用地(可蓋住宅)不得高於10%,以避免有財團利用產業園區之土地進行房地產炒作,悖離產業園區之設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