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9

買賣台灣企業於海外發行之證券,孳息要課稅

關於日前金管會公布開放國人買賣本國企業在海外發行的存託憑證、可轉換公司債,財政部表示這些金融商品的相關課稅,將依以下原則處理:

1. 證券交易稅之部分:買賣本國企業於海外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及海外存託憑證,應免徵證券交易稅。

2. 所得稅:

(1) 孳息所得: 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需課徵所得稅

(2) 轉讓所得:若是個人轉讓所得,則屬海外所得,99年起合併在台應稅及免稅所得總額逾600萬元者,需報繳最低稅負所得稅;若屬機構在臺灣境內之企業所得,應合併企業國內所得課徵所得稅。

(3) 國內證券經紀商之手續費收入: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課徵所得稅,其複委託相關機構給付的佣金及手續費,可列為成本費用。

(4) 國外機構接受國內證券商複委託在境外下單交易,取得之佣金及手續費: 若其營業行為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及完成,且符合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等者,其收取的報酬即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3. 營業稅: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本國企業在海外發行的有價證券,自投資人取得的手續費之營業稅率為2%;支付國外券商的手續費之營業稅率為5%。券商如與投資人訂有代收轉付合約,可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的差額再按2%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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