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17

證券交易法條文修正/日後將從嚴認定內線交易

立法院院會於民國(下同)99年5月4日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將公司關係人知悉重大訊息後禁止買賣股票之期間,由現行之「12小時」延長為「18小時」外,更明確規範關係人就重大訊息需「實際知悉」方足成罪,較現行法之「獲悉」要件更為嚴格。

修正後第157條之1條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現行條文文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明確後」為新增文字),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現行為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據主管機關解釋,修法將重大消息之沈澱期間延長,目的在使投資大眾對公司之重大訊息更有瞭解之機會,蓋以若依現行條文所定之「12小時」進行規範,公司只要在前晚九時公布消息,隔天一早九時股市開盤即可進場,惟要求投資大眾晚上九點仍須注意公司重大訊息,既不容易也不普遍,爰將「12小時」延長為「18小時」,使公司能儘早公布重大訊息。又,將關係人主觀要件由「獲悉」限縮為「實際知悉」,目的在加重檢察官起訴之舉證責任,以抑制浮濫起訴而定罪率低之現象,蓋以目前企業多在未定罪前,即因檢調機關之大規模搜索,重挫股價與企業形象,縱令最後獲判無罪,往往已遭受無法填補之慘重損害,更無助於保障投資人權益。

針對本次修正,金管會表示未來將配合修改有關重大消息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法規,以明確定義「重大消息」之範圍。此外,本次修法之朝野協商過程中,尚通過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和法務部需在立法院第6會期開議前,將涉嫌內線交易行為之「抗辯條款」(指:涉嫌內線交易者得在某些條件,例如「未利用此重大消息買賣」或「持有交易標的超過六個月」等條件下,排除涉法或舉證無內線交易)納入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後續狀況如何,亦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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