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目前國內使用勞動派遣型態之企業與日遽增,政府機關更係大量運用,依據調查部門部會使用比重達30%,其中勞委會之就業服務站,正職人員未達200人,派遣勞工卻高達1230名。勞委會表示台灣目前從事臨時性或派遣工作者已達51.6萬多人,確有立法規範之必要,惟若立法全面禁止勞動派遣,亦恐使大量就業人口陷於失業危機。因此減少企業使用派遣之誘因,提高使用派遣成本,使企業任用之正式員工及派遣員工之保障接近,才是確保派遣勞工之正辦。
按所謂「勞動派遣」,係指派遣公司指派所僱用之勞工,接受要派公司指揮監督管理,為該要派公司提供勞務;其中「派遣事業單位」是指從事勞動派遣,供應人力之事業單位。現行法制下,「派遣公司」是派遣勞工之形式上雇主,但要派企業才是派遣勞工實際使用者,亦即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間為指揮監督關係,但卻無勞動契約關係。故針對要派公司使用派遣勞工加以規範,始能防止企業濫用派遣,勞委會擬在勞動基準法中增訂「勞動派遣」專章,納入「加重雇主責任」、「限縮企業使用派遣比率」規定,以確保派遣勞工之權益。依據勞委會之規劃,就降低企業使用派遣人力誘因部分,擬限縮企業雇用派遣勞工人數,限制企業使用派遣勞工人數不得超過雇用勞工總人數3%;但經勞資會議同意,可增至5%;經工會同意,可增至20%。又勞委會將增訂企業聘雇派遣勞工之責任規範,明定要派公司具有連帶責任,勞工遇派遣公司積欠工資或職災等可跟要派企業要求補償,此外,性騷擾防制、性別歧視、就業歧視責任,未來都會落實到要派企業。
早先勞委會鑑於勞動派遣係牽涉複雜之派遣員工、派遣公司以及要派公司之三方法律關係,為清楚規範派遣公司、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曾研擬「勞動派遣法」草案。依據該草案規定,除飛行、航海、採礦、及其他危險性工作以外,將全面適用該法,且明定派遣契約應以要式的書面契約為之。原則上,派遣勞工之派遣期限最長為二年,且派遣勞工提供勞務期間,倘間斷未逾30日者亦視為連續派遣。另經派遣勞工同意後,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亦可派遣至海外工作。派遣勞工之指揮監督權則由要派公司及派遣公司共同負責,且派遣勞工應遵守要派公司之工作規則。要派公司就工資給付及職災補償應負連帶責任。
就此,目前勞委會似乎捨棄「勞動派遣法」草案,改於勞動基準法內制定專章規範勞動派遣關係,惟無論如何,為確保派遣勞工之權益,避免派遣制度遭受濫用,透過立法方式確實有其必要,相關規範應綜合考量企業與勞工之利益,避免過於偏袒一方,致喪失立法美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