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7
「稅捐稽徵法」即將修法,追繳期限再延長
依照目前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於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因此,於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依前條規定,若於101年3月5日仍未執行完成,將因超過執行期間而不得再執行,欠繳之稅款即應予以註銷。
根據財政部統計,目前全國累積欠稅金額高達3千多億元,其中,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迄99年5月7日止尚未執行終結之欠稅案件達11萬多件,金額則高達1,752億餘元,若依照現行「稅捐稽徵法」施行之結果,此等欠款只要再撐不到2年,就不會再被追繳欠稅。因此,社會各界反映上開條文規定形同對欠稅義務人之租稅大赦,相對於誠實納稅之義務人,顯有違反租稅公平之疑慮,且恐將造成稅收損失。
就此,為平息社會輿論反彈聲浪,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將現行第5項規定之5年執行期間延長為10年,亦即,於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而尚未執行終結之欠稅案件,需延至106年3月5日仍未執行完成,方得將稅款予以註銷,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此外,財政部並表示,希望藉由執行期間之延長,使得納稅義務人得以透過分期繳款等方式清償欠稅,創造納稅義務人與國家雙贏之局面。此修正草案目前已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儘快送交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