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31
立法院三讀通過不實代言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院於民國99年5月18日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擔任廣告代言人,若被發現有故意虛偽或誤導消費者的情形,代言人須和廣告主共同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為防範代言廣告不實,侵害消費者權益, 現行公平交易法僅規定,廣告代理和媒體業,才須和廠商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公平交易法第21條增訂擔任廣告薦證者,即一般所稱之代言人,如與廣告主故意共同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者,廣告薦證者必須與廣告主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於修法後,未來消費者只要因廣告不實,而造成損害,將可同時向廣告代言人和廠商求償。
而所謂廣告薦證者,指的是廣告主以外,在廣告中反映對商品或服務的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也就是說,該條文雖被視為「名人不實代言條款」,但若是廠商找素人來代言,只要符合上述薦證條件,同樣也須負擔起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