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4
立法院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
工會法自民國十八年制定公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全案修正為民國三十八年,迄今已逾六十年。雖於民國六十四年及八十九年小幅修正,但近幾年國內政經環境已大幅變遷,勞工自主意識抬頭,原來之條文已不敷適用,立法院終於2010年6月1日通過「工會法」修正。
此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除了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外,所有勞工均有權組織工會及加入工會,教師亦得組織及加入工會。另外,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知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工會法。
二、 明定工會組織之類型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三種,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不得組織及加入企業工會。如此修正結果,教師只能跨校、跨區加入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不得在各校自行成立以學校為單位之教師工會。
三、 刪除工會理監事須具有我國國籍之限制,故未來外籍勞工亦得擔任工會理監事。
四、 明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因勞工組織或加入工會而給予不利之待遇,若有違反,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裁決處雇主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後,若仍未改善,得再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新修正之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等勞動三法,將一併在明年五月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