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5

工程會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納入強制仲裁條款

針對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同業公會(下稱營造公會)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兩方連日來的糾紛,行政院於六月中旬召開協調會,會後達成三點初步共識:第一,針對爭議個案,政府機關應再與業者溝通;第二,工程會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納入仲裁條款,並明定調解程序須於6個月內完成,以加速解決工程糾紛;第三,要求行政院研考會三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包括「強制仲裁」是否違憲、契約範本適法性等問題。

所謂「強制仲裁」,指的是當工程履約爭議發生時,若有任何一方提付仲裁,另一方不得拒絕。營造公會指出,幾乎所有政府機關都反對將仲裁條款納入契約中,工程會又在調解機制設置諸多障礙,阻撓將工程爭議提付仲裁,讓業者苦不堪言,因此希望推動營造業法修法,納入「強制仲裁」機制。不過,工程會則認為,立法強制一方仲裁,恐有違憲之虞。

工程會主秘吳國安表示,工程會將依行政院法規會的建議,修改契約範本。根據法規會版本,只要廠商選擇以仲裁方式處理履約爭議,機關應該配合,但雙方在仲裁前應先申請調解,若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建議,或受理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調解,導致調解不成時,廠商即可提付仲裁,而機關應予配合辦理。不過,有一位營造公會常務理事表示,在契約範本中納入仲裁條款,並不保證所有機關都會遵循,他說,「根本就沒有用,僅供參考而已」,並表示營造公會將繼續刊登廣告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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