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5

記名電子票證掛失、贖回 最高收費200元

金管會6月23日表示,為配合行政院消保會決議,已研訂「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近日內將公告。

根據銀行局與業者協議,未來記名式電子票證掛失費用、贖回作業(即領出儲值卡中的款項)手續費每次最高不得超過儲值餘額及押金合計的金額,或新台幣200元;而終止契約,最高不得超過儲值餘額與押金合計的金額,或不得超過50元。

另外在交易紀錄查詢方面,查詢1年內交易記錄,時間在1個月內,收費上限50元;查詢1年以上、1個月內的交易紀錄,收費上限100元。

由於部分電子票證結合了信用卡功能(例如悠遊卡聯名卡),因此造成收費的不一致,未來將邁向收費標準統一化之目標。

所謂「電子票證」指的是可以儲值、具有支付功能的塑膠貨幣,舉例而言,銀行發行的電子錢包、禮物卡(gift card)或悠遊卡等都屬於電子票證之範疇。目前共有9家銀行以及智慧卡公司發行電子票證,不過多數電子票證如統一超商發行之ICASH並不記名,本次修正之辦法,僅限於記名的電子票證才能辦理掛失或贖回。

金管會銀行局官員說,目前已發行的電子票證儲值金額上限絕大多數僅1萬元,且持有者多為學生、上班族,因此,因此發行機構收取服務費用不宜太高,否則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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