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3

動植物專利權擬修法開放,但效力將不及於繁殖物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中的專利法修正草案,將開放動植物專利權之保護,作為發展生技產業的重要配套措施之一。此一政策利弊互見,開放動植物專利之保護,有助於生技產業之發展,但若保護過度,又可能影響農漁民生計,因此保護的效力範圍,便備受各界關注。

  生技產業是全球近年來的熱門產業,惟在我國,各界對動植物專利的概念尚屬陌生,現有動植物領域的發明專利,多數掌握在農政單位手上,民間的發明力並不強,因此一旦立法通過後,將可能對農漁民的養殖習慣,造成極大改變。

  該修正草案,最受關注的問題,乃動植物專利權之效力是否及於「繁殖物」?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擬的修正草案,明定動植物發明人,一旦販賣了其專利生物材料後,專利權將不及於該生物材料經「繁殖」而「直接」獲得之生物材料。

  舉例而言,若某動植物專利權人,申請基因改造木瓜專利權,其專利權範圍包括經基因改造的「木瓜種子」、經基因改造的「木瓜植物」及經基因改造的「木瓜」。若某一農夫為「繁殖」之用,經合法來源購得專利木瓜種子,則經農夫種植之後,長成的木瓜樹及木瓜果實,皆為該基因改造木瓜專利權效力所不及的範圍,換言之,農夫就該木瓜樹及該木瓜果實之利用,均屬合法使用。

  又例如,蘭花可利用插枝法繁殖,某人購買了基因改造的專利蘭花後,可否自行以插枝法再繁殖新的蘭花?如果此人再將花賣給其他人,其他人又是否可以插枝法,繼續繁殖蘭花?這也是涉及動植物專利權效力範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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