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6

立法院三讀通過「農村再生條例」

立法院於民國99年7月14日召開臨時會,並三讀通過「農村再生條例」,將分十年編列一千五百億元新台幣預算作為「農業再生基金」,大力推動農村再生。

因近年來工商業迅速發展與都市生活水準之提升,現今台灣農村面臨了青壯年人口外移、土地利用及發展遲緩之問題。而「農村再生條例」的通過,藉由「由下而上」之共同參與制度建立,以個別農村社區為計畫單位,經社區居民共同討論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共同決定農村發展方向與整體環境改善、活化之方向。條例並編列專款專用之「農村再生基金」,作為再生計畫獎勵、農村設施維護修繕、文化資產調查保存及各式其他農村再生政策之資金來源,達到吸引年輕人口回流以及徹底改善農村生活之目的。

農村再生條例之通過表面上雖為農村之活化改造注入一源活水,惟亦有論者認為,該條例中對於居民間對再生計畫內容有爭執時,係以透過相關主管機關輔助整合及以「多數決」方式解決爭端,將使農村再生計畫淪為財團與多數地主「炒地皮」的手段。另外,農村再生條例中的「窳陋條款」,亦可能使農村中被認定為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之「窳陋地區」所有人遭逕行綠化、維護之處分,反倒對部分弱勢的農村居民而言帶來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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