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6

產假期間女工自願上班 主管觸法

產假期間女工自願回廠上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278號刑事簡易判決,近日於判決理由中表示,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由僱主給予產假八星期之規定,係為保護母性身體安全之行政強制規定,不得任意拋棄。因此,即使是勞工自願銷假上班,工廠並按月給付薪資,法院仍認定該案之公司主管及公司已違反勞動基準法,各命處以刑事罰金。

國內知名成衣商的工廠有兩名女工於生產後,因為覺得躺在家裡很無聊,嬰兒又受到娘家或婆家之妥善照顧,自認坐月子四十日已經足夠,因此主動請求工廠讓其等回工廠上班。廠方於徵詢該兩名員工要日後補休產假或補發十六天的產假薪資後,經兩人表示不願再休假,決定領取十六天薪資回廠上班,廠方尊重其等意願同意回復上班,並按月發給薪資。不料事後經勞工處檢查發現,上報勞委會後,勞委會認定此種情形已屬違法,即使女工自願銷假上班,但廠方不可以接受,應要強制產婦休足八週產假,因此要求縣府將該廠之主管函送法辦。案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後,並向屏東地院聲請刑事簡易判決處刑。

台灣屏東地方法官依據勞基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認為縱該工廠未給予二名勞工足額之產假,係因勞工自願銷假上班且有再發給產假薪資,仍無解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之事實,判決主管及公司觸法,因為共有二名員工分屬兩案,一罪一罰下,兩罪共裁定四萬五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四十五天。惟本件被告如有不服,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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