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內政部統計,目前65歲以上老年人口達224萬2,113人,佔總人口數9.83%,另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推估資料顯示,於民國115年我國老年人口預計將佔總人口數20%,伴隨老年人口與日遽增,老人相關需求之滿足亦將成為政府施政之重要課題。有鑑於此,行政院於2006年6月7日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增訂老人財產保護、反就業歧視等規定,以因應高齡化社會,全面照顧老人生活。由於人口老化是先進國家普遍問題,因此此次修法便依循英、美、日等國對於高齡化社會提供老人福利服務之經驗,採全人照顧(total care)、在地老化(aging in place)及多元連續服務,作為老人照顧服務規劃原則,以達到維護長者尊嚴、獨立自主之老年生活為目標。針對此次老人福利法之修法重點,關於財產保護方面,此次修正蒼按特別增訂經濟安全專章,規定基礎性年金制度、選擇性生活津貼,以及支持性特別照顧津貼等經濟安全制度;同時亦鼓勵老人財產交付信託,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之老人,新增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兩人、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之聲請,宣告禁治產宣,以積極維護老人財產。反就業歧視部分,該草案規定雇主對老人員工不得有就業歧視,使老人雖屆退休年齡仍得繼續工作。此外,亦增訂老人福利機構應與入住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規定,並規定主管機關須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確保入住者權益,減少消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