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26
金管會公佈施行內線交易重大消息範圍管理辦法
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條第1項規定,特定身份人士不得於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二小時內,對該公司之上市櫃股票或其他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為買入或賣出。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係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
依據前述證交法第157之1條第4項之授權規定,金管會證期局已於95年5月30日發布施行「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條第4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理」。該辦法第2條所規定之公司財務、業務重大消息凡15項,其中包括公司辦理重大募集發行或私募事項;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申請股票終止上市等事項;公司財務報告未依規定公告申報、或發生錯誤或疏漏應予更正重編、或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以及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等,其涵蓋範圍極廣。至於涉及證券之市場供求而對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根據該辦法第3條規定,係指上市櫃股票有被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公司或其所從屬之控制公司股權有重大異動;上市櫃股票有標購、拍賣、重大違約交割、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買賣、限制買賣或終止買賣之情事或事由;或其他涉及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
一般認為,此次金管會明確規定重大消息範圍,將有助於檢調單位執法,亦讓上市櫃公司於發生可能影響股價之重大消息時,更能有效規範內部人,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