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6-19
原民會研擬修法將強制僱用原住民規定擴及百人以上企業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下稱原民會)刻正研擬修訂之「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草案,決定刪除第12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員工,其人不得低於總人數1%」之規定,但增訂適用範圍更廣的第4條之1,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國內員工總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員工人數1%。」
據報載原民會此次增列第4條之1之理由,係認為依現行規定,政府採購法之得標廠商,於履約完成後,若未再承接政府機關採購案,即不再適用第12條規定,往往將原先為符合規定而僱用之原住民解僱,對原住民長期穩定就業的實質助益有限,且對得標廠商造成困擾,因此參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並兼顧原住民在總人口中所佔之比例,增加第4條之1之規定。
但是此一修正條文卻引起企業界的質疑,認為原住民的人數、工作專長以及教育訓練,是否符合所有企業的需求而得以供應國內所有百人以上之企業依法所需晉用之原住民人數,尚有待進一步探究,企業界擔心,如果未來立法院通過原民會版「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之1之規定,台灣企業將來恐將面臨有錢也請不到原住民員工的問題,因此,政府如執意通過第4條之1之規定,至少應將僱用原住民的比例調整至合理之水準,甚至應考量以鼓勵代懲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