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3

台灣「蓆夢思」就美商「席夢思」商標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判決駁回

美商好夢有限公司(Dreamwell, Ltd. )(下稱美商好夢公司)於94年間向智慧局申請註冊「席夢思」商標(下稱系爭商標)獲准,蓆夢思床業有限公司(下稱蓆夢思公司)認為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中之數款規定提出異議。經審查後,智慧局給予「異議不成立」處分,蓆夢思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行商訴字第19號判決駁回。該案判決書內容摘要說明如下:

1. 蓆夢思公司主張,系爭商標之中文「席夢思」泛指「西式彈簧鋼絲床」,以之指定使用於「床墊零售」服務,係屬「商品本身之說明」,依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系爭商標有「表示商品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之情形,應不准註冊。但判決理由認為,依美商好夢公司舉證之資料,該公司早在民國22年就曾在「申報」上刊登「席夢思」廣告,並於87年在臺灣設立獨家代理商,持續於各大媒體密集刊登促銷系爭商標商品之廣告,且各報章雜誌刊登或報導各種床墊商品時,係將「席夢思」品牌與其他品牌併列,足見系爭商標圖樣之「席夢思」並非中文常用之文字語詞,應無上述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之情形。

2. 蓆夢思公司主張其經營「蓆夢思」品牌迄今已達29年,為著名商標,但判決理由認為該公司所提證物均無法證明該公司自69年起即使用「蓆夢思」商標,亦無法證明系爭商標申請註冊時其所使用之「蓆夢思」為著名商標,故認定系爭商標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之情形。

3. 蓆夢思公司主張,該公司於69年即使用「蓆夢思」商標,早於美商好夢公司使用「席夢思」商標,判決理由則認為,美商好夢公司於民國22年時即已使用「席夢思」字樣,故本案無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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