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7

《賽德克.巴萊》商標引爭議

《海角七号》導演魏德聖最新作品《賽德克.巴萊》,是以1930年代賽德克族領袖莫那‧魯道率領族人反抗日本殖民政府,發動著名之霧社事件的歷史故事為題材。製片公司即果子電影公司於97年11月28日申請以片名「賽德克.巴萊」為註冊商標,使用於日常生活用品、飲食、娛樂文化服務等,共計8大項300多樣電影相關商品上,並已獲智慧財產局核准商標註冊,卻遭受原住民委員會(下稱原民會)質疑,批評電影公司侵犯賽德克族人之權利。

原屬泰雅族一支的賽德克族(Seediq),歷經十多年的正名運動,終於2008年4月經行政院原民會核定為第十四個台灣原住民族。「賽德克.巴萊」(Seediq Bale)為賽德克語,意指「真正的賽德克人」,原民會認為該詞具專有神聖寓意,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保護之文化成果表達,故不得登記為商標。原民會並認為經濟部未事先諮詢其意見,不夠尊重原住民主管機關,且批評將「賽德克.巴萊」用於尿布、吊褲帶、衛生紙此等沒有族群意義之商品上,係侮辱原住民文化之行為,極為不妥,故要求經濟部撤銷該商標權。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亦表示,若要使用族名,應從文化的角度而非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並應事先與族人充分溝通,不應將族名商品化、客體化。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高靜遠說明,縱使「賽德克.巴萊」註冊為商標,族人仍可依據商標法第30條為「善意且合理之使用」(例如用於傳統文藝品上),並不受他人商標權效力所拘束。針對本件爭議之處理,智慧財產局將依商標法,於收到商標評定申請後,透過審議委員會,審慎評估是否可能造成一般人混淆誤認之虞,若是,則不排除撤銷商標。商標權組副組長劉蓁蓁指出,過去「台客搖滾」曾引發類似爭議,並以主辦單位主動拋棄權利解決,魏德聖亦可考慮主動拋棄商標權,且拋棄可立即生效,較撤銷程序需費時2個月有效率,也不失為解決問題之方法。
上一則 回列表頁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