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1

勞委會研擬放寬申請聘僱外國人管制範圍以遏止主管性侵外勞,以及放寬申請聘僱外國人期限

勞委會鑑於實務上曾發生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聘僱外籍勞工為性侵害等妨害性自主等情事,但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卻僅限制於雇主及其家屬有性侵外勞情事時始廢止其聘僱許可,對於產業界外籍勞工保護恐有不足。為落實保護外國人人身安全,勞委會目前研擬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擴大限制申請聘僱許可之管制範圍於雇主負責人、經理人等有指揮監督權限之雇主,若曾對於所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有性侵害等妨害性自主行為時,不得再行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期加強對於產業界外勞之保障。

再者、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必須於取得外勞聘僱許可後6個月內完成聘僱第二類外國人程序,否則其招募聘僱許可即失效。然實務上常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於時限內為聘僱之情形,如氣候異常導致機場關閉、當地動亂而導致機場無法正常運作等,因此此次勞委會修法研擬增定申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招募聘僱許可期限3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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